公共场所卫生检测、采样工作
职责
1.省级卫生监督机构
(1)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,并汇报抽查结果,上报卫生部;
(2)组织拟定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、采样工作计划;
(3)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、采样工作;
(4)对地(市)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、采样工作进行指导;
(5)对抽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2.地(市)级卫生监督机构
(1)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,并汇总抽查结果,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;
(2)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、采样工作;
(3)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、采样工作进行指导;
(4)对抽查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3.县级卫生监督机构
(1)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、采样工作;
(2)对现场监督检测、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基本用语:
1.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。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:
(1)宾馆:顾客用具消毒、卧具更换,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,一氧化碳,二氧化碳,新风量。
(2)旅店、招待所:脸盆、脚盆、脚盆配备,顾客用具消毒、卧具更换,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,床位面积,二氧化碳。
(3)地下室旅店:脸盆、脚盆配备,顾客用具消毒,卧具更换,机械通风量,湿度,床位面积,不得生火取暖、做饭,噪声,二氧化碳。
上一条: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要求
下一条: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现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