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中空调卫生检测卫生规范
1.使用范围
(1)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(2)依据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第二条规定,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,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。
2.术语与定义
(1)空气净化消毒装置
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、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。
(2)净化效率
净化装置入口、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。
(3)可吸入颗粒物
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;
目前规定的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。
(4)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
空气污染物苯、二甲苯、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。
3.卫生指标
(1)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军团菌。
(2)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要求
新风量的要求均来自公共场所卫生标准。
(3)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系统送风要求
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质量要高于场所卫生标准要求;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卫生指标,多余场所卫生标准要求指标。如:场所要求PM10不大于0.15,送风要求不大于0.08;细菌 总数不大于1000,送风要求不大于500;场所无要求真菌和溶血性链球菌指标,而送风有要求。
(4)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要求。
(5)空气净化消毒装置
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要求;
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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